走出去丨关“助”发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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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两送一防”行动旨在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为持续推进贵州省“两送一防”行动的深入开展,省工商联在对全省走出去民营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还对国家和贵州省鼓励、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进行收集,并在《贵商视讯》微信公众号开辟【民企“走出去”政策资讯】专栏,对相关政策资讯进行整理刊发,帮助企业从中了解、获得政策信息,助力企业发展。





第一百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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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助”发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指引


01

什么是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02

申报的基本要求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申报主体及资质。
出口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出口货物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由出口货物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依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详见关“助”发展系列——贵阳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指引)。
(二)申报时限。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前申报。
(三)申报形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四)申报随附单证。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许可证件、载货清单(舱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海关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五)补充申报。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六)报关单修撤。
海关接受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海关查验。
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风险水平,对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海关查验时,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
(八)知识产权申报。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


03

申报系统操作

(一)申报具体路径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申报。
路径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1.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  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2.在“用户登录”栏目中选择“卡介质”,插入电子口岸卡输入卡密码后点击“登录”;
3.点击“业务应用”,选择“口岸执法申报”,在左侧“应用列表”栏目找到“货物申报”图标,在列表中点击“货物申报”子栏目;
4.进入申报界面,通过左侧目录树依次点击“出口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并在右侧申报区进行申报。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申报的具体流程可在主界面点击服务支持,用户手册中选择查看:
1.“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用户管理篇);
2.“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货物申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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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互联网+海关”平台
1.登录海关总署官网(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图标并进入;
2.进入“互联网+海关”界面后点“登录”,并选择“IC卡登录”;
3.插入IC卡/IKEY,输入密码后点“登录”;
4.在“互联网+海关”界面选择“货物通关”,在“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模块项下点击“货物申报”选项;
5.进入“货物申报”后,通过左侧目录树依次点击“出口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并在右侧申报区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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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信息界面。
出口整合申报时,申报界面主要分为以下几大区域:基本信息(表头)、涉检基本信息、商品信息(表体)、涉检商品信息、集装箱、随附单证及其他。(因“单一窗口”与“互联网+海关”的申报界面相同,故以“单一窗口”的申报界面为例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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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项目的字段说明,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主界面点击“服务支持”选择“用户手册”栏目,查看《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项目录入指南》。报关单填制规范可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备注:部分出口产品申报时需要电子底账的,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应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厂检单)、供货证明等必要资料向出口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主管海关申请。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出口货物开展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等工作,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